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38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8
月19日14:30,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上午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鞠保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89 人,代表股份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86 名,代
表股份 8,626,1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8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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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2 人,代表股份
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187 人,代表股份 61,326,26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1.220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02%。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
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16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77,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27%;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8%;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295%。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149,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6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81%;反对1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6%;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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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92,149,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62,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1081%;反对1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876%;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4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92,148,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6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07%;反对1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6%;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17%。
总表决情况:同意92,14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58,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13%;反对1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4%;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3%。
总表决情况:同意92,086,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9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31%;反对2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6%;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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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1043%。
总表决情况:同意92,01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27,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61%;反对2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4%;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55%。
总表决情况:同意92,02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39,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99%;反对2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8%;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浩源、尚帅利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
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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