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9: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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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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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200080
            Floor23,Sinar Mas Plaza,No.501EastDaMingRoad,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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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杨
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平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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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
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14:3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召开时间、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4 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
中:
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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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鞠保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
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30,986,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9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共 187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61,326,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20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02%。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89 人,代表股份 92,312,91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6.889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799%。其中,中小投资
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6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8,626,13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78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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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
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
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
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经股东会特别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163,910 股,反对 129,200 股,弃权 19,80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477,132 股,反对 129,200 股,
弃 权 19,800 股 。 同 意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会特别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149,710 股,反对 154,200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462,932 股,反对 154,200 股,
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8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会特别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149,710 股,反对 154,200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462,932 股,反对 154,200 股,
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8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会普通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148,210 股,反对 154,200 股,弃权 10,50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461,432 股,反对 154,200 股,
弃 权 10,500 股 。 同 意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经股东会普通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144,810 股,反对 159,100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458,032 股,反对 159,100 股,
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1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会普通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086,310 股,反对 217,600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399,532 股,反对 217,600 股,
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3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会普通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014,110 股,反对 289,700 股,弃权 9,10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327,332 股,反对 289,700 股,
弃权 9,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6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会普通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92,026,510 股,反对 277,400 股,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339,732 股,反对 277,400 股,
弃权 9,0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99%。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
持人签名或盖章。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
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已按公司特
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承办律师现
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
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
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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