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25】第 83 号
致: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矿业”或“公司”)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下午 3:00 在成都
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199 号 2 栋 19 楼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王雁律师、李广清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
就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
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核实。
声 明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
意见。
藏格矿业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相关人
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藏格矿业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藏格矿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藏格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
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
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出席对象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通知》的公告时
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下午 3:00 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199
号 2 栋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吴健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法律意见书
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资格、会议召开方式等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止 2025 年 8 月 13 日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以下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70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74,213,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9.017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2 名,合计代表股
份 100,917,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29%;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8
人,合计代表股份 773,295,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04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465 人,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72,631,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3%。其中:参加现
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名,合计持有股份总数 23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7%;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454 名,合计持有股份数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现任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
《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与《通知》的记载一致。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和总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四)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本次
股东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本次股东会议案现场表决时,
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
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有效。
四、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的数据进行
合并统计后作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874,163,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43%;
反对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2,580,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藏格矿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议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决议的详细内容。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