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7: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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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
他适当的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
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
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
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管。公司证券管理中心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证券管理中心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
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
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
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
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
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中心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管理中心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
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三条   证券管理中心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
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
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
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
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
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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