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7: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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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
度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
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
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
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
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
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
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
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
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
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 被
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
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投资部门、财务部门等
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
等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投资部门、财务
部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并做好对被资助企业
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按照相关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
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
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
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
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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