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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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
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基本定义与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委托银
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
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
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投资。公司用于委
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秉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
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
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投资产
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
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公司委托理财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在投资之前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
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
关制度执行。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条的规定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间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审议额度。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
确意见后及时披露。前述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
预期收益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
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进行风险审核,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等;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受
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以便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在委托理财业务到
期日,及时关注相关金融机构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章 核算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委托理财交易情况,建立并完
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
期,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按照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审批要
求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保密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泄露公
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
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可
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
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
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
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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