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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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
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
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1-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
少于三分之二。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
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
职情形的,该委员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
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因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3-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
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
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负责发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5-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证券管理中心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
整的议案。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
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
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
议,若有合理理由无法参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6-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两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
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7-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
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
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
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
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
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明确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实名
表决,委员应按照相关表决票的标识进行投票。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
持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
生效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管理
中心工作人员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
案由公司证券管理中心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
   ,致使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
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且投票时对该事项投反对票的,该委员可
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
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其
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9-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管理中
心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
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
                   - 10 -
表决。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
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
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
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
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
议。
  第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薪酬考核
  第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
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经
办、财务管理中心、证券管理中心)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
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 11 -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
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
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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