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睿科技: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00: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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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科
学性,确保科研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障公司科研创新战略的有效
执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为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给予配合,保障委员会履职。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
议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准
备和提供科技创新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章   人员和组成
  第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中
任命。
  第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科技创新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
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产业发展趋势、前沿技术动态、产品研发方向等进行深入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投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科技创新体系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点技术布局、重大专项研究、重大对外技术合作、重大知识
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
者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开有关会议前,负责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做
好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存。
  委员会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公
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
以回避。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与科
技创新委员会相关的应披露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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