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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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
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
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规定。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
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
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减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详见附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
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
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减持计划备案通知
附件一: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减持计划备案通知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由于(基于对公司前景信心/对公司价值认可/稳定资本市场/个人资金
需求/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增发新股时老股东配售/可转
债转股/股权激励实施/分红送转/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增/减持
公司股票________股,价格/价格区间________元,增/减持前持股_________股,
增/减持后持股_________股。
   一、上年末至今历次增减持情况
      姓名
    证券账号
   增/减持时间
增/减持数量(股)
增/减持价格(元)
增/减持后数量(股)
   二、本次增减持计划
      姓名
    证券账号
 本次增/减持时间
本次增/减持数量(股)
本次增/减持价格(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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