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
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
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配备专门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
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
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
识。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
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
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
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 假 记 载 、 误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 指 定《 中国 证券 报 》、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
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
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
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
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
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
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
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