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0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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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
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
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
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
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2 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股
东会的相关公告。股东会通知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
相关公告,并及时披露: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
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
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
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利用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入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陆互联
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于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参加网络投
票。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
类别股份的数量总和。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所载的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号码等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
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
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
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
为无效投票。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
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
平台(网址: www.sseinfo.com )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
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九条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
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
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
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 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
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
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
场投 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 可以委托信
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
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
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
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 2 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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