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0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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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
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的要求,使用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
照本制度规定,通过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票
系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
投票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   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   参会股东类型;
  (四)   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   拟审议的议案;
  (六)   网络投票流程;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编制
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九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
务平台,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
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1)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2)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4)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利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
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
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所交
易时间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行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
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
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   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   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
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
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
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
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
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
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
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
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融资融
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一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参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
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
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投票结束后,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获取投票结
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
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编制股东会决议公
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
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
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若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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