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0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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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
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
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
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六)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
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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