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济南高新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简称“出席
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可以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
候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为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
民主选举的董事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在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
票权数任意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选的人数
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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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
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
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
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
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
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六条 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的表决票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表决票的设
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表决票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
项。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权数决定其是否当选,所当选的董事应为获得投票权数由
高向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候选人;如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获得
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
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
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
止。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票数必须超过该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
投票数(以未累计的投票数为准)的 50%(含)。如果由于本条规定,导致当选董事人
数少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在以后股东会就缺额董事
进行重新选举。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获得的投
票权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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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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