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做好投资者关系管
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
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公
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
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
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应对按照系统思维、
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
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
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
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管理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会秘书
具体组织执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其他职
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
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上市公司质量。
(三)建立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匹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
(四)监督市值管理具体落实情况。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
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可实施的、有利于合规提升公司价值的职责及措施。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
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分管业务领域的公司质量提升工作。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
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
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
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
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监测公司股价、舆情、主要指标变化
和资本市场动态、分析公司股价异动原因及拟定市值管理方案等市值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市值管
理具体工作,对相关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并购、生产经营、ESG管理等信息
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
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
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具体监测预警,
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立即启动预警机制,
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调整实施管理策略,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
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对措
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
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其他合法合规的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
现动态平衡。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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