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8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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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除审议《公
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股东会审议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
会有关通知及资料中详尽说明。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
并由财务部门向公司经理(总裁)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经理
(总裁)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
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
据。
    (二)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
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
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
期向公司总裁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 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
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四)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及
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经理(总裁)和董事会秘
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 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
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经理(总裁)报告情况,
必要时经理(总裁)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
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损失的;
  (三)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
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责任人应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被担保人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
的担保、抵押。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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