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8 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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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
面舆情。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合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互动易问答等互联
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理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合规
部或舆情工作组;
  (二)证券合规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
组报告,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由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二)重大舆情的处理: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合规部及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
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止网上热点扩大;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通过证券中介机构(如保
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按照内部规章给予当事人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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