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25-031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
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恒科技”)原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持有公司 129,96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拍
卖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中,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 27,46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9%,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周正昌
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 13,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方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持股 5%以上股东李
蓉蓉女士与股东周正昌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及
比例的增加,不触及要约收购。
?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李蓉蓉女士与股东周正昌
先生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本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双
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4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6%。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因签署《一致行动人
协议》导致的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相
关方后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可能触发控制权变动
情形。公司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
式取得相关股份的,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双方已就上述
事项签署承诺函。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李蓉蓉女士与股东周正昌先
生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 27,460,000 股无限
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9%,股东周正昌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
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的公告》(临 2025-028)。
本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4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6%。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比例(%)
李蓉蓉 27,460,000 6.29 6.29
周正昌 13,000,000 2.98 2.98
合计 40,460,000 9.26 9.26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李蓉蓉
乙方:周正昌
鉴于双方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为了维护双方在公司中的共同利益,确保在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能够形成统一意志,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增
强决策影响力,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
《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一致行动人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一)一致行动的背景
甲乙双方均为公司的股东,甲方持股 6.29%,乙方持股 2.98%。
(二)一致行动的原则
大经营决策、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表决中,将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票表决、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收购或出售、
资产置换、关联交易等事项;
(5)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
(6)审议批准公司
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
(7)共同行使股东会或
股东的召集权、提案权;
(8)共同行使投票表决权;
(9)共同行使股东相关诉讼
权利;(10)其他所有可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权利。
(三)决策机制
见。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达成一致,双方应尽力协调。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
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
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形成一致行动决议。决议应明确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及各方意见。若双方在公司
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
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四)股份变动限制及信息披露
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数量及时间。
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退出与终止
(1)一方失去股东资格;
(2)上市公司退市;(3)因监管规定要求终止。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公司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李蓉蓉女士、周正昌先生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40,4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的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相关方后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本公司股
份达到法定比例,可能触发控制权变动情形。公司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
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相关股份的,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双方已就上述事项签署承诺函。敬请投资者注
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