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7 18: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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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职责如下:
 管理层级                            职责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并由证券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报交易所备案。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董事会秘书
证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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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管理部报告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计算。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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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
当年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四)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五)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八条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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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得卖出,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不得买入。前述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本公司股票时,应提前通知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由证券管理部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后方可减持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入本公司股票时,应事前征询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并及时通知
证券管理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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