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7 18: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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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
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国家有关
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经营与管理;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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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或禁入措施尚未被解除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分管工作范围;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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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
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条   总经理有权批准下列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日常交易事项: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 亿元以下的;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 亿元以下
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的,由总经理审
批。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第十一条列明的事项外,总经理有权批准下列尚未达
到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标准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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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七)其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第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
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必须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
法和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控制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连续和定期
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和增收节支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
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
务,并具体负责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向子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提名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
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 1 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其它有关人员。公司总经
理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
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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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 1 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会人员
本人参加,不得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必
要时可整理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工
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 5 日内按董事会的要
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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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权和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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