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7 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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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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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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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的;
  (二)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
重大损失;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五)监管机构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须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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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监管机构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监管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
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除依照《公司法》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
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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