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815 第 0759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815 第 0759 号
致: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
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深交所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就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所涉及的
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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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北方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表意见,鉴于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如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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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
查意见。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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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工作,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数量 5,757,384 份。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数量 420,000 股。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
股票或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2,162,084 股,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数),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 8.04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后两位小数);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为 976,576 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为 16 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 119,000 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2 人。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登记工作,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数量 976,576 份。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
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数量 119,000 股。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32 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 751,422 份予以注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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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5 名,可行权数量为 1,962,732 份(实际行权数量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于回购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
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9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第一
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1,962,732 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公司完成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 95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共计 1,962,732 份,可行权期限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
价结果为 B,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公司将对其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 8,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 2023 年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8.04 元/股。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计 2 名,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68,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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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回购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
,监事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价格的议案》
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
符合条件的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68,000 股。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公司完成了 2023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 名,本次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8,000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期权数量及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价格的议案》
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期权数量及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价格的议案》
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期权数量及价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17),公司拟注销 11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2,360,092 份;拟注销 16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506,061 份。若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前完成,则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作相应调整。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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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前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已办理完成。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
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结束;
公司将对 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结束但尚未行权的 46 份
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京北方已向监管部门提交了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文件。京北方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京北方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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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北方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京北方还应当根
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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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赵力峰:
项颂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