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7 16: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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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并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同时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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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
事机构。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
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
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
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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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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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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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
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存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存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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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召开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审计委员会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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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
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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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细则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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