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 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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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 82 号越秀大厦 2601 室           承办律师:温波/王业子
    电 话:(0411)83769126 传 真:(0411)83769113   手  机:15242628727
                   槐法意字【2025】433 号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温波、王业子,出席了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出了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决定,并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通过
                                《证券时报》
                                     、
《 证 券 日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的公告。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其他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会现场会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 10:00 在辽宁省大连
市中山区港隆路 151 号国合中心 8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场会议的股东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
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
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4 人,代表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候选
人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
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负责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会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
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并对持股 5%
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
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
举票数。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刘德伟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10,766,217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11%。
  其中,刘德伟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3,642,18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7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张昱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09,844,012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90%。
  其中,张昱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719,98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4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路珂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09,753,665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4%。
  其中,路珂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629,63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钱胜红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09,753,20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2%。
  其中,钱胜红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629,17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张云京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09,753,19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2%。
  其中,张云京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629,16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王晓艳女士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09,753,24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2%。
  其中,王晓艳女士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629,21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7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
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
举票数。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王国红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10,480,598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06%。
  其中,王国红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3,356,568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史达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09,745,101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76%。
  其中,史达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621,07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9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宋坚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09,745,028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76%。
  其中,宋坚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620,99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9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张晓东先生获得的选票总数为 309,938,39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89%。
  其中,张晓东先生获得的中小投资者选票总数为 2,814,36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4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5,037,6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40%;反对 585,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13,645 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663%;反对 585,600 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28%;弃权 96,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5,026,3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04%;反对 567,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02,345 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48%;反对 567,400 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11%;弃权 125,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5,030,0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16%;反对 563,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06,045 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779%;反对 563,700 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80%;弃权 125,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5,060,6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13%;反对 567,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36,645 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39%;反对 567,200 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87%;弃权 91,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15,064,1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24%;反对 563,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940,145 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746%;反对 563,700 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80%;弃权 91,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会通知》、股东登记记
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
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会其他相关资料
作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温 波
                              王业子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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