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
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本细则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
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细则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1-
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
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
本细则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
遗漏。
本细则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本细则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
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
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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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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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
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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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
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审议达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标准的相关事项
的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标准: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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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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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标准:
(七)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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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承诺事项。
公司应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
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
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
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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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或
情形。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或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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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公司的其他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除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以公
司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外,未经公司董事会特别授权,其他任何
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前款所列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披露的时间,其发布信息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
外公告的内容。
- 12 -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与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
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
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
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
- 13 -
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时
由董事会秘书指定各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或行为发生后及时将
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律师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根据相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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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过程中,董事会秘书承担
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起草、编制、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按照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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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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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受公司委派担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
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
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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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按本细则的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
本细则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六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第四十四条 如发生上述情形,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
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
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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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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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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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中任何一人接受
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时,应当在事前
或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其他二人。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外,未经董事
会特别授权或者法定事由,公司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涉及公司
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不得泄露公司依法披露
信息之外的内容,也不得对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
字确认。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任何人员经批准
接受涉及公司信息的社会公众及媒体的问询或者采访后,应当及
时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五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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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
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
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
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
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正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
权部门反映。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
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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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流程。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
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
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
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
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
幕交易义务,并要求对方书面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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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报送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
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
保管。
第七十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
证监局等主管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后方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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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将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将依法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
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按
照公司内部的程序对该责任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薪、
降职、解除职务等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赔偿
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由董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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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的规定若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来的
规定严于本细则的规定时,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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