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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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
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事务,该
部门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为下列文
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
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
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2-
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
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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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
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权范围与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
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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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监管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
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按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
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离任审查,
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
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可通过签订必要
的保密协议等方式,履行持续保密义务,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
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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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评价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考
核评价体系,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与前述监
管要求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上位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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