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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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
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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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
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
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放制度,应当审慎选择
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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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
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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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
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
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负责地、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向,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
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
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
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履行计划编制及审批、申请使用及审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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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
用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
核,并逐级报送项目负责人、相关业务分管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凡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
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
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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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
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
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
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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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
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
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且须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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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
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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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
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
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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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
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
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10 -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
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
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
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
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
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
                - 11 -
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
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
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设立台账,
    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 12 -
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
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公
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
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
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
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
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
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 13 -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
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和处罚,并且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执行,由董事会负责拟定、提出修改草案和解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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