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流程,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
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统
称“义务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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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
项的人员。
第四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
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会决议。
(四)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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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分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或拟发生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前款所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拟发生前及时报
告。
(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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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风险事项: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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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况: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以及进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
关事项;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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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
但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本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及时以电
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办、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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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后向董事长、总裁汇报,前
述报告义务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办递交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董办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
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和变化时,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 职责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分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以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信息,不得进行重大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信息披露前,公司董事会
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做好对知情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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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应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
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
信息。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应报告而未上报或未及
时上报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报告义务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如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或者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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