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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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规范董事会
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对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并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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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辞去委员职务。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
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
经营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任一委员
                -2-
可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
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
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
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发出
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
子邮件或电子签名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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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
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的规
定而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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