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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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同时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经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
               -1-
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去
委员职务。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工作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组成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任
一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会
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
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
时限限制。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
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电子邮件或电子签名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
                  -3-
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公司董
      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
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
告的规定而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4-
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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