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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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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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必易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
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
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增加组织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检查监督
等重要事项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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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
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
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公司根据本公司的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
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掌握内部审计准
则及内部审计程序等。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
年度财务预算,仅供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使用。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计划及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
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勤勉尽责、诚信、
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保持良好
职业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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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研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
理、资金管理、存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
管理、资产管理、成本与费用管理环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
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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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审计底稿的保存期限为十年,其中出具报告的应当自报告日起,
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未出具正式报告的应当自完成审计事项之日起保
存十年,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随意删
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
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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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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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二)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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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设计合理且有效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询问、观察、检查、分析、重新计算及重新执行等审计
程序,根据审计目的对可能涉及项目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实物进行检查分析,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访谈、调查等方式进
行审计,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结论,作为审计工作底稿资料进行
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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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或输出审计结论;
  (六)对已正式发布的书面审计报告/输出的审计结论,及时与被审计部门/
人员沟通获取整改方案,并持续跟进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与研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金管理、
存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
成本与费用管理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运
行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
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
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间,并持续跟进整改方案的落地实施以确定相关
部门已及时并持续按照整改方案执行,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等。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要适时安排持续跟进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工作整改方案落地实施,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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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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