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O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7月31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议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金钰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上午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
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33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8,848,06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25.20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9,155,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3.834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32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
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会议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于 15 日,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由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31,191,753 91.5210 87,171,696 87.7632
反对 12,111,416 8.4491 12,111,416 12.1936
弃权 42,900 0.0299 42,900 0.0432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31,761,853 91.9187 87,741,796 88.3372
反对 11,541,116 8.0512 11,541,116 11.6194
弃权 43,100 0.0301 43,100 0.043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31,196,253 91.5241 87,176,196 87.7677
反对 12,106,716 8.4458 12,106,716 12.1889
弃权 43,100 0.0301 43,100 0.0434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98,243,269 99.6958 98,721,212 99.3911
弃权 61,700 0.0310 61,700 0.0621
赞成 180,093,746 90.5685 80,571,689 81.1184
弃权 61,700 0.0310 61,700 0.0621
赞成 180,091,346 90.5673 80,569,289 81.1160
弃权 62,700 0.0315 62,700 0.0631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80,110,746 90.5771 80,588,689 81.1355
弃权 62,700 0.0315 62,700 0.0631
赞成 180,106,346 90.5749 80,584,289 81.1311
弃权 61,700 0.0310 61,700 0.0621
赞成 180,110,046 90.5767 80,587,989 81.1348
弃权 63,500 0.0319 63,500 0.0639
赞成 180,109,846 90.5766 80,587,789 81.1346
弃权 62,700 0.0315 62,700 0.0631
赞成 180,100,446 90.5719 80,578,389 81.1252
弃权 71,100 0.0358 71,100 0.0716
赞成 180,100,446 90.5719 80,578,389 81.1252
弃权 71,100 0.0358 71,100 0.0716
赞成 179,269,846 90.1542 79,747,789 80.2889
弃权 63,200 0.0318 63,200 0.0636
赞成 179,255,846 90.1471 79,733,789 80.2748
弃权 63,100 0.0317 63,100 0.0635
赞成 179,254,946 90.1467 79,732,889 80.2739
弃权 62,700 0.0315 62,700 0.0631
赞成 179,258,146 90.1483 79,736,089 80.2771
弃权 73,500 0.0370 73,500 0.0740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回避了第一至第三项议案的表决;第四项和第五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其中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
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 O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