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含)以上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
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选举 2 名(含)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用
累积投票制度。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如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
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就其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
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
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
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披露的)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
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
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
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董事候选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三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
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者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数;
(四) 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五)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
为弃权;
(六) 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者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者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总
数。
第十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当场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十七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取得
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并应说明每个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是否当选。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二十条 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
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
选人数,则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
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第二十一条 2 名或者 2 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
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
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二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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