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裁聘用与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助理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副总裁、财务总监、助理总裁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
第五条 总裁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裁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总裁必须专职,公司应和总裁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
和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总裁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总裁负责主持公司经营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工作,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
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合并、分立、重组、解散
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工资、福利、奖惩、解聘等(由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定的除外);
(十二)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未达到董事会
审议标准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制度中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情况外,由总裁行使决定
权。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裁决策。
(十五)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副总裁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裁授权代行总裁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裁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完成总裁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
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
监督;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完成总裁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
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
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
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
者董事会同意,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
义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上述第(四)项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报告公司并提请总裁或者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者公司关
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同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
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裁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裁或
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
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四章 总裁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裁办公室,作为总裁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总裁在行使本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裁办公会议
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
第二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由
总裁指定副总裁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
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裁在作出决策前
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裁有义务将该事
项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总裁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
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者人员需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
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总裁办公室申报,由总裁办公室请示总裁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者决议的形式作出,
经主持会议的总裁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者部门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内容主
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名称、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发言要点、
会议决定等。
第二十八条 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或者总裁指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具体落实。公司总裁的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以下交易: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裁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1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含),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含);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含);
产的 1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含);
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含)。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未超过 0.5%的交
易。
第五章 总裁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及董
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总裁及董事会,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
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条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总裁应当随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日常生
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等,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裁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总裁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
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 酬与 考 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三条 总裁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四条 总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或者因工作失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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