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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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根据委员推荐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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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
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
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半年度/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半年度/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或者被注册会计师
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董事会对此作出的专项说明中应包括审计委
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
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议案是否有利于保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
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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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
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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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议案会议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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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