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剑智能: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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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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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该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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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通知方式可以为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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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登记册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书面、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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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四条 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应当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
决。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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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事项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公司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的特别规定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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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统计的表决
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登记册、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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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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