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孙公司,下
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三)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
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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