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6 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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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
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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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
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
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
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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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
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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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的编制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十一) 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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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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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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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
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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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利用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及时沟通,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互动易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
互动易平台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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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与公司应当
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
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机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审核机制,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证券事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
  者提问,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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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问题回复,涉及
  子公司及职能部门的提问,相关主体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回复审核及发布。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通过后及时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的回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
  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
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提交书面的采访或调研提纲,董
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
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
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不得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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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
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
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董事会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
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
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
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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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证券事务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
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
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
申述;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四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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