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铁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内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 1 页 共 3 页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绩效考评程序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不以董事的职务在公司领取
薪酬或津贴。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两部分,根据高管所任
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年终根据
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考核年度结束后,董事应向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拟定绩
效薪酬发放方案,由董事长签批发放。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考核年度结束后,高级管
理人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由总经理拟定绩效薪酬发放方
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董事长签批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个
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岗位职责和实际绩效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第 2 页 共 3 页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五)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渎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不应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
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
修订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因年度考评结果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