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5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5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7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86 人调整为 79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00
万股调整为 1,424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量由 2,000 万股调整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
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
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调整
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
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澄星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