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传 媒: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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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5-039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138号粤传媒大厦32层会议室
  (三)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桂文先生
  (六)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61 人,代表股份 770,664,8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3761%。
  (二)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764,506,0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三)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6 人,代表股份 6,158,7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04%。
   (四)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5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164,5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09%。
   (五)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由见证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9,839,6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929%;反对 762,22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弃权 63,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39,3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134%;反对 762,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95,7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01%;反对 4,406,42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8%;弃权 62,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5,4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032%;反对 4,406,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6,182,93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184%;反对 4,418,92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4%;弃权 63,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2,65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956%;反对 4,418,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李桂文先生、吴宇女士、叶韵女士、刘晓梅女士、
郭献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768,205,032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704,759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09%。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李桂文先生当选。
  表决结果: 768,205,01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704,738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716%。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吴宇女士当选。
                            -3-
  表决结果: 768,225,034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724,76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55%。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叶韵女士当选。
  表决结果: 768,207,61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707,34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6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刘晓梅女士当选。
  表决结果: 768,181,92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681,647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25%。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郭献军先生当选。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中华先生、刘瑛女士、李光女士的资料已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刘中华先生、刘瑛女士、李
光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768,208,015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707,742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56%。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刘中华先生当选。
                       -4-
  表决结果: 768,219,096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718,82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35%。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刘瑛女士当选。
  表决结果: 768,215,994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715,721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367%。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李光女士当选。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 见证律师:王嘉南、谢文婷
  (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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