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能: 中远海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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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年报披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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