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能: 中远海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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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证券及期货条例》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选择性信息披露。
传和误导。
率,降低沟通成本。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沟通的对象和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沟通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自然人。
  第六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等。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
入了解行业情况、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
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
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
括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略等情况,负责归纳和梳理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整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
信息,将投资者、媒体对公司的评价、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及各种形式的推介会。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的良好关系,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
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相关
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以适当方式对公司有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在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得到授权后方可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工作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
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规定组织筹备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会议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公司
应当平等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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