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
(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
货条例》
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一)相关信息尚得以保密及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和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适用:
(i) 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ii) 该消息属商业秘密;
(iii)香港证监会豁免该项披露,而就该项豁免而施加的任何条件已获遵从。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上市地证监会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及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
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
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并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四)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五)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六) 内部审核程序;
(七)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 暂缓披露的期限;
(九)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如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
(一)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二)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三)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二条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本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