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
发布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
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
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具体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主要或
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如发生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
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档案),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
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
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