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2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
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其他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如向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控股股东及其
它持有公司股份的关联方(如有)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
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
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审计部、财务部、
董事会秘书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
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
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
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
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
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
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
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份司法冻结等方法,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
第十八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
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
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