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
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
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
职工代表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变更董事的,适
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的方式书面提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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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七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
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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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以上。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包括职
工代表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2/3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应以实际缺额
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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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
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现场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会议
主持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网络投票的情况出来后,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综合得票总数情况,最终确定当选董事;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
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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