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
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违
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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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
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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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等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
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
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
门或子公司等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交由董
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前述文件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
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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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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