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科技: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5 2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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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及
现金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充
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烟台德
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
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现阶段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
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等情况,建立健全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做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
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在努力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有效的投
资回报,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规划的制定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四)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
事的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并授权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并予以实施。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利润)为正值;
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金额
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
润的3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
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定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
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
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
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4)公司无特殊情况或因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
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六、附则
执行;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改时亦同。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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