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
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
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
体的填报回补措施,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
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和监管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
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等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及整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